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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托车生产准入的总则和条件
- 2020-11-19-

  1.根据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》(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2.国家实行准入制度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,需要通过生产准入审查,取得准入证,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。

  未经国家经贸委(以下简称经贸委)批准,许多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。

  3.国家经贸委负责我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,通过《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对获得生产许可的摩托车企业和产品进行公告公告)。

  4.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省经贸委)应当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,负责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整顿、规范和调整工作,了解企业资质状况,协调和参与对有生产准入企业的监管现场考核。

  5.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(以下简称中介机构)承担企业生产准入申请受理、生产准入评估、新产品检测和专项核查。

  6.申请摩托车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1)具有单独的法人资格;

  (2)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;

  (3)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;

  (4)有能力保持摩托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;

  (5)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;

  (6)具有检测能力。

  企业所属受控企业(以下简称下属受控企业)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,应当在企业负责产品开发和测试的前提下,符合条款。本款所称从属控制企业,是指受企业控制、具有单独的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;属于上市公司的,至少应当由该企业相对控制。

  委托加工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(以下简称委托加工企业)均应取得生产许可证,委托加工企业具有单独的法人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