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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摩生产准入的监督检查(下)
- 2020-02-27-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办理电摩生产准入注销手续:

  (1)车辆生产企业依法终止;

  (2)规定了使用期,但未申请增加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证的使用期;

  (3)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车辆制造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证;

  (4)车辆制造单位受到依法或者车辆制造单位的处罚,因不可抗力致使产品准入证无法实施的;

  (5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。

 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取得车辆制造企业和产品许可,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制造企业,要进行专项宣传。

  不能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,是指年平均生产客车2000辆以下、载货汽车(含一般运输用车)1000辆以下、轻型客车1000辆以下、大中型客车100辆以下、摩托车5000辆以下、小客车1000辆以下的车辆生产企业连续两年100辆拖车。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相关产值。

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得将新申报的产品列入公告,不得变更公布的车辆制造企业的企业许可证。车辆制造企业申请撤销专项宣传的,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企业电摩生产准入证的保存条件,符合条件的,撤销专项宣传。

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公布负责汽车产品检验的有关检测机构的信息。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发生变化时,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信息报表。

 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留样审查、检测机构相互检查、相关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的现场能力验证等方式,对车辆制造企业所涉及的检测工作质量和产品准入许可证进行检查,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评审等。检验机构应保障检验样品在产品检验后三个月内具有可追溯性。

 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制造企业和检测机构实行信用信息管理。

  对违反规定和对车辆生产企业、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,列入信用数据库,向社会公布,增加监督检查频率。